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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试行办法

2021-09-14 15:44:54 |  湖北工会网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切实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工会主席直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中,应当充分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尊重和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四条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上一级工会应当派员对基层工会直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工会主席直选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分类实施。凡工会换届的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组建工会由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负责。

第六条  基层工会直选,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不确定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选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2、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候选人,再从预选的候选人中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3、符合直选要求并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要求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八条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和上年度本企业股权分红收入超过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候选人:

1、会员自荐;

2、分工会、工会小组推荐;

3、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

第十条  提名推荐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有影响公正选举不当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成立工会主席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其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名,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提名并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须经公示并接受会员监督;

2、凡新组建的基层工会,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应当先吸收职工入会,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直选;

3、制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选方案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大会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4、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7日前在所在单位公示;

5、向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6、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7、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8、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投票选举前,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及回答会员(代表)提问。

第十二条  会员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100—300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会员300人以上的一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享受本单位行政副职、中层正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